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環保署今(103年1月23日)訂定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本公告),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1年11月23日施行,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經綜合考量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訂定公告本公告,作為應受管理對象之依據;同時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訂定場所公告類別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管制室內空間範圍。
環保署於101年11月23日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5項法規命令。本公告自103年7月1日生效,於本公告之公告事項二中規定列管公告場所,應依法應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於公告事項四,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合理緩衝期限,辦理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第一次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之義務事項,以減輕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
環保署呼籲,公告場所正式啟動列管,宜儘早準備作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始能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規定,避免日後未辦理而遭受處罰。
1.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pdf2. 公告第一批公告場所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3. 桃園市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第一批公告場所名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