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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那些?目前施行狀況為何? |
答: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於101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另環境部亦於該日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及「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5項相關法規,並於101年11月23日同步施行。
另環境部於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於1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並於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105年6月30日前實施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第二批公告自106年1月11日起後1年內,應設置專責人員並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業務,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以及實施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本縣共計32處場所納入第一批及第二批列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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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依法有何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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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告場所應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使其列管區域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依據環境部103年1月23日環署空字第1030006258號和106年1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號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104年6月30日前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於該年12月31日前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於105年6月30日前實施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公告生效日前及生效日起一年內設立之公告場所,應於公告生效日起一年內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實施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抑或是,公告生效日起一年後設立之公告場所,應於設立日起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於設立日起一年內實施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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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制之公眾場所有哪些類別?各類別之場所不論規模都要被列管嗎? |
答: |
(一) |
該法所管制之公眾場所包含以下16大類:
(1)大專院校。
(2)圖書館。
(3)醫療機構。
(4)社會福利機構。
(5)政府機關辦公場所。
(6)鐵路車站。
(7)航空站。
(8)大眾捷運系統車站。
(9)展覽室。
(10)商場。
(11)博物館、美術館。
(12)金融機構營業場所。
(13)表演廳。
(14)電影院。
(15)視聽歌唱業場所。
(16)運動健身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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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該法之管制對象僅限於該類場所中供公眾使用部分,屆時環境部將視各類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特殊需求逐批公告,未被公告之場所尚不受該法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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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自己做檢測嗎? |
答: |
依照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之精神,場所可委託檢測機構或自行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惟檢測方法除依國家環境研究院公告之檢測方法外,場所進行自主管理時,可選擇攜帶型直讀式儀器進行檢測,目前有多款市售商業化的儀器可供使用,檢測時須注意該檢測儀器之準確度與精確度,使用時亦須定期維護保養與校正,以確保儀器檢測之準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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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定IAQ 中的CO2可以使用攜帶式的偵測器嗎? |
答: |
中央機關目前沒有針對攜帶式直讀儀器做相關規定,所以原則上只要攜帶式儀器的偵測範圍、精確度、解析度等部分為合理可接受範圍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