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開發案持續增加,109年施工中營建工程數逼近10.8萬件,較105年成長1成,所產生的懸浮微粒(PM10)排放量也較105年成長達2成。環保署為強化營建工程粒狀污染物管制,於今日(110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預估將可減少15%營建工程污染排放,約懸浮微粒(PM10) 3,415公噸/年,相當於減少15座臺中電廠懸浮微粒(PM10)年排放量,除減少污染排放外,期能減少民眾陳情並改善生活周遭之空氣品質。
本次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污染減量再升級、健全污染防制及強化工地管理三大類,將針對六大面向進行管制:
一、擴大第一級營建工程管制對象,調降建築、道路、管線、橋梁及區域開發工程管制門檻,以提升污染減量。
二、提高三級防制區施工圍籬高度,針對位於未達空氣品質標準區域的第二級營建工程,要求其圍籬高度由1.8公尺提升至2.4公尺,以減少風吹揚塵情形。
三、提高車行路徑及裸露區域防制比率,例如第一級工程防制面積由原本80%提高至90%,剩餘10%未防制部分仍應每日定期灑水,以降低營建工程主要污染排放。
四、新增大型工程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針對車輛進出頻率高之區域開發工程及疏濬工程,要求設置自動洗車設備有效清洗,並應洗掃鄰接道路,以減少工區外道路髒污情形。
五、新增動態作業及操作之防制設施規範,包括從事開挖、回填、搬運、裝卸、夯實、篩分等作業時應灑水保持濕潤,從事破(粉)碎、研磨、切割、刨除操作時,應有效收集及抑制粉塵逸散。
六、新增一定規模工程須設置監測儀錶及攝錄影監視系統(CCTV),針對面積達1公頃以上且工期達一年或外運土方超過1萬立方公尺之營建工程進行全面監控,以確保施工期間落實污染防制設施之操作維護,發揮最大污染減量成效。
本次調整係管理辦法自92年訂定發布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各項管制措施可能影響工地數約240處至4,400處,預估增加防制經費僅約占工程經費0.01%~1.62%,惟考量營建工程須追加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關經費,故給予營建業主及營造業者一年緩衝期,新制定於111年11月1日施行,環保署提醒,目前已發包或即將發包之營建工程,倘工期超過111年11月1日者,應著手調整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提前建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標準作業流程,以符合本次修正規定。
本次修正發布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資料,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發佈日期:110-10-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新聞出處: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5afcd89f-0bb9-4881-9fad-acf76848b2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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